(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10-11 瀏覽次數:868
罪犯李賽,女,住新沂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罪犯李賽詐騙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蘇0381刑初511號刑事判決,以李賽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罪犯李賽于2023年3月29日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5月6日,本院決定對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五個月(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
2024年9月11日,罪犯李賽在新沂市中醫醫院生育一女,2024年9月19日,罪犯李賽以哺乳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新沂市中醫醫院住院病案等證據。
本院已于2024年9月24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9月26日回復:建議本院對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李賽于2024年9月11日產一女,李賽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李賽暫予監外執行十一個月零五日(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