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賀海軍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4-02 瀏覽次數:141
罪犯賀海軍,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保安,戶籍地青海省西寧市,暫住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202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蘇0492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罪犯賀海軍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判決作出后,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決定對罪犯賀海軍采取逮捕措施,但因其患丙型肝炎肝硬化而未能執行, 當日,本院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判決生效后,經罪犯賀海軍申請,本院提請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
經查,現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暫予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確認罪犯賀海軍犯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賀海軍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聯系人:王法官
聯系電話:0519-69801509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