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關于罪犯傅晨希假釋一案提請建議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9-25 瀏覽次數:1218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假建字第005號
罪犯傅晨希,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漢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30102199006161223,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2刑初4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傅晨希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對王旻等人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蘇09刑終23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傅晨希在考核周期內,能不斷增強認罪悔罪意識,認清犯罪危害,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按時完成作業,曾因內務衛生不達標被考核,通過民警的教育,能及時改正不足,保持內務干凈整潔,積極參加裁剪車間勞動,因勞動質量不達標被考核,事后能夠不斷提升質量意識,加強對工藝要求的學習,在保證勞動質量的基礎上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對罪犯傅晨希進行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傅晨希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傅晨希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