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琴琴,女,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西省撫州市。
      經審查查明,罪犯謝琴琴于2023年10月26日在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婦幼保健院生育一子。本院對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并發函給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該院于2024年4月25日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謝琴琴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罪犯謝琴琴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