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電動車又撞上路邊停放車輛,這場事故誰來賠?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季敬飛 張誼 發布時間:2024-09-23 瀏覽次數:1039
一輛機動車和電動車撞上后,又撞上停放在路邊的車輛,造成電動車駕駛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那么該由誰來為這場“飛來橫禍”埋單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終判決由承保導致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1月,被告王某駕駛小轎車途經事發路段時,與原告邱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發生事故后,王某慌了神,又與被告錢某停放在路邊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邱某受傷及其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邱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邱某、被告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錢某無責任。王某、錢某的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邱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并不意味著錢某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需無條件地承擔無責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認定錢某停放的車輛存在違停情形,根據事故現場圖亦不能得出錢某停放車輛存在違停現象。現沒有證據證明錢某停放的車輛與邱某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錢某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內承擔無責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王某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該保險公司以無責車輛應承擔無責賠償責任為由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該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無責賠付”不等于“無條件賠付”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其主要作用是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根據條款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和其他商業車險的不同之處在于具備無責賠償特征,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責,另一方無責,如果全責的一方出現人員傷亡,那么無責方保險公司需要根據交強險無責賠付條款規定,在限額內賠償全責方人員傷亡的損失。但 交強險“無責賠付”不等于“無條件賠付”,交強險無責賠付仍應以被保險人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的無責保險人無須承擔侵權責任,保險人也無須承擔交強險的無責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