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龔陽蘭,女,2022年12月28日,本院以(2021)蘇0583刑初5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龔陽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2年12月28日,罪犯龔陽蘭以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江西省南昌市新時代婦產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

經審查,罪犯龔陽蘭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龔陽蘭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