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云云,女,2023年12月27日,本院以被告人高云云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高云云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并提交了出生證明、城鄉居民醫保身份確認表、出院證明書等資料,證實其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

本院將該情況函告昆山市人民檢察院,該院認為罪犯高云云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本院對罪犯高云云暫予監外執行。

經審查,罪犯高云云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高云云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