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猛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宿遷 發布時間:2024-09-06 瀏覽次數:544
罪犯高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高猛以身體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527-82963128,通訊地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洪澤湖西路18號
罪犯高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前,罪犯高猛以身體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527-82963128,通訊地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洪澤湖西路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