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12號

    罪犯李某方,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江蘇豐縣人,小學文化,2009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5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6年1月18日刑滿釋放。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1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2刑初2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方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李某方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3刑終38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萬元已履行6千,追繳違法所得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方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