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9-06 瀏覽次數:961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612刑更5號
罪犯王雨婷,女,2005年10月20日生,住江蘇省如皋市。
罪犯王雨婷等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84號刑事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雨婷有期徒刑一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王雨婷以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相關醫學檢驗報告單。
經審查查明,罪犯王雨婷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醫學診斷為早孕。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王雨婷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王雨婷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因王雨婷的居住地在江蘇省如皋市,故江蘇省如皋市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王雨婷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