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發生兩起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亞雷 袁源 發布時間:2024-09-05 瀏覽次數:1001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去醫院在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損失該如何賠償?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10月23日13時50分許,丁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鎮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受傷,兩車局部受損。14時20分左右,耿某駕駛救護車載著受傷的丁某去醫院途中,與吳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及兩位醫護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對于第一起碰撞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丁某負主要責任,鎮某負次要責任;第二起交通事故認定耿某負次要責任,吳某負主要責任。鎮某和吳某所駕車輛分別在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兩次碰撞交通事故對丁某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無法確定。因損害賠償問題,丁某將鎮某、甲保險公司、耿某及所屬醫院、吳某和乙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先后發生兩次交通事故,其損害后果系由該兩次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共同所致,結合事故現場證據、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仍無法確定第一次事故后丁某的受傷程度,亦無法證明前后兩次交通事故對丁某各自造成的損害后果比例。因該兩次交通事故對丁某損害后果產生的原因力及責任份額無法區分和判斷,故先由兩起事故對丁某所致損害后果平均承擔責任,再依據每次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比例。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該條規定了競合因果關系下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本案交通事故即是該類案件的典型。兩起交通事故中任何一起事故均不足以造成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且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后,仍無法判斷兩起交通事故對受害人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那么則推定兩次交通事故對損害后果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平均承擔責任。然后再根據每一起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當然,兩起事故平攤責任后,在每一起事故中,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