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李慧玲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4)蘇0118刑更7號

 罪犯李慧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作出后,罪犯李慧玲以其于2024年6月17日育有一子不符合收押條件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初查后認為李慧玲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現將對罪犯李慧玲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并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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