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法院)對罪犯陸洪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無錫 發布時間:2024-08-30 瀏覽次數:588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陸洪云,男,1976年4月13日生,漢族,江蘇省宜興市人。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作出(2024)蘇0282刑初385號刑事判決書,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陸洪云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經查,因罪犯陸洪云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ID4級(極重度),其所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將罪犯陸洪云暫予監外執行。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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