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958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孔翔翔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罪犯孔翔翔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孔翔翔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22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孔翔翔雖患有陳舊性肺結核,胸膜增厚,部分支氣管牽拉擴張,高脂血癥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孔翔翔收監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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