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了(2024)蘇0324刑初525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胡夢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罪犯胡夢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胡夢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22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胡夢宮內妊娠,單胎存活,胎兒發育相當于孕15周+2天,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胡夢暫予監外執行。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