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健男,1966年1月23日,住徐州市銅山區鄭集鎮前鹿樓村6隊。

本院于20231124日作出(2023)蘇0312刑初274號刑事附帶判決書,以罪犯周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罪犯周健所患疾病達未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周健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