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孔晶晶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8-27 瀏覽次數:486
罪犯孔晶晶,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319870328623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0年8月14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3刑初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孔晶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6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孔晶晶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責令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62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刑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晶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