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石泰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8-27 瀏覽次數:788
罪犯石泰山,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51980121161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6月29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23刑初1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石泰山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石泰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石泰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