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左立久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8-27 瀏覽次數:568
罪犯左立久,曾用名左立九,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潛江市人,漢族,小學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242919800424307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13年7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日刑滿釋放;2014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5日刑滿釋放。
2015年8月24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寶刑初字第002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左立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9656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揚刑二終字第0011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36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15日止)。
罪犯左立久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履行一萬六千元);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196560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累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左立久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