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05號

    罪犯李加平,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83011036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加平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一百零三萬三千二百四十二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加平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已履行五萬一千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一百零三萬三千二百四十二角(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加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