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振旺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8-27 瀏覽次數:1077
罪犯劉振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滄州市人,回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3093019870827243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2013年12月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6年9月曾因毆打他人被警告,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元。
2021年6月22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振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振旺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2.451233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振旺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