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40號

    罪犯且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布拖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3月3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6刑初7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且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35年9月5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且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三千元,根據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蘇0706執4182號執行裁定、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情況說明,證實已執行到六萬五千八百零九元五角六分。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罪犯且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且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