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86號

    罪犯王某波,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2刑初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罪犯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蘇03刑終1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合計五十萬四千四百九十八元未退出。2022年1月4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22執359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波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