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圓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825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25號
罪犯潘某圓,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19年3月7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1刑初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某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潘某圓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未履行;違法所得487590.4元已履行1萬元。2020年3月2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蘇1281執5070號執行裁定書,終結(2019)蘇1281刑初11號刑事判決書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某圓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