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謝某元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67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87號
罪犯謝某元,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411196510210415,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3年7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鐘刑二初字第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三日(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謝某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贓款已退,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元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