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03號

    罪犯肖某明,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81刑初6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某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肖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萬元已繳納。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肖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