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10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78號
罪犯邱某輝,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廣東省饒平縣人,漢族,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二監區(醫院監區)服刑。
2020年6月3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4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輝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已履行兩千元,違法所得一百四十萬元未履行,2021年7月28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24執199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輝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