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民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471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666號
罪犯劉某民,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翰爾族自治旗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監區(食堂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刑初7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四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四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民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