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臣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shù):541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假建字第679號
罪犯曹某臣,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天津市靜海縣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七監(jiān)區(qū)服刑。
2016年2月24日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5)壇刑二初字第02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臣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罪犯曹某臣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蘇04刑終60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執(zhí)行。2018年12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7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12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42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1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7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4月16日止)。
罪犯曹某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已履行。2024年6月13日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罪犯危險性評估委員會評估該犯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6月28日天津市靜海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支隊出具(2024)津靜矯調(diào)評字第072號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該犯暫無社會危險性,對其居住地暫無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曹某臣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