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荀某箭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13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89號
罪犯荀某箭,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7年9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原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14刑初2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荀某箭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荀某箭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蘇01刑終70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26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3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30日止)。
罪犯荀某箭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五萬元有終結執行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荀某箭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