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shù):652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84號
罪犯李某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吉林省舒蘭市人,漢族,中等職業(yè)教育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二十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9月10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81刑初6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二十五萬零三百一十二元整;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34年6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二十五萬零三百一十二元整。李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蘇04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李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三千元未履行,民事賠償二十五萬零三百一十二元未履行,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對于罰金三千元的終結本次執(zhí)行裁定書。鑒于該犯系財產(chǎn)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國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