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99號

    罪犯康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陜西省安康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02刑初5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四百三十八萬六千二百零五元五角九分。康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未履行、退賠十萬四千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康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