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785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54號
罪犯周某泉,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30刑初4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泉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周某泉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蘇01刑終4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