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54號

    罪犯周某泉,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30刑初4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泉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整。周某泉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蘇01刑終45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十萬元已履行,違法所得六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泉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