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800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38號
罪犯周某,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河南省項城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3刑初7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蘇02刑終1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獲得表揚1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