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40號

    罪犯周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江蘇省海安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曾因謊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于2019年3月1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3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30年4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人民幣六十八萬三千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一萬元,退賠六十八萬三千元未履行,2022年5月20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蘇0621執1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