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51號

    罪犯趙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德興市人,初中文化,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8日被江蘇省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兩千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山東省郯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一千元。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6年5月3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000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16年7月1日向被告人趙某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執行。2019年9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471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2年3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68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41年3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18年5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03執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涉財產部分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