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43號

    罪犯趙某華,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7年4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12刑初1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華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8日交付執行。2019年9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48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6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罪犯趙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