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59號

    罪犯肖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監區服刑。曾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刑初4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2021年12月1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民初6698號民事判決,判決罪犯肖某賠償原告990765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2024年7月5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蘇0324執1924號執行裁定書,終結(2021)蘇0324民初6698號民事判決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肖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