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44號

    罪犯吳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五監區服刑。2019年3月4日,因毆打他人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020年9月2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371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蘇03刑終427號刑事裁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未履行,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九萬五千元整履行六千元。2021年5月28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81執210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81執210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