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某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591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62號
罪犯陸某春,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江蘇省海門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8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某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陸某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責令退賠十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二角九分,全部未履行,2023年4月27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蘇0682執134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某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