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68號

    罪犯李某明,男,1996年9月7日出生,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刑初5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李某明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3)蘇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