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41號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學二年級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7年9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204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執行。2020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12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6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5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四萬元已履行五萬元,贓款八十六萬九千五百元已退出,2018年6月6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蘇1204執3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