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624
江蘇省龍潭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59號
罪犯胡某輝,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24刑初5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1年8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胡某輝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蘇03刑終190號刑事裁定,上訴人撤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已履行三萬九千七百七十六塊八角四分,2022年9月30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蘇0324執206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輝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