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67號

    罪犯高某軍,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八監區服刑。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2021年4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2刑初4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高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蘇03刑終301號刑事裁定,改判。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已履行,退賠十萬元其另案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