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54號

    罪犯范某生,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初中文化,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2012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審,同日被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三萬元。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9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12刑初8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范某生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整;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范某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八萬元已履行十四萬七千二百元。2019年8月20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蘇0214執2271號結案通知書,裁定已結案;2022年3月1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蘇0312執55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范某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