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456號

    罪犯陳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二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382刑初7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退交的一百五十萬元稅款上繳國庫。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蘇03刑終117號刑事裁定,改判罪犯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退交的一百五十萬元稅款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5日交付執行。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4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7年3月8日止)。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一百五十萬元稅款已退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