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73號

    罪犯曹某文,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九監區服刑。2015年2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0年6月10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12刑初2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曹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履行五千零三十四元九角三分,2021年3月24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了(2021)蘇0312執15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曹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