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883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42號
罪犯朱某洋,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106刑初1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洋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