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884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58號
罪犯周某,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26刑初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1年6月16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26民初582號民事判決,判處罪犯周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人民幣一百四十萬二千五百三十一元二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一百四十萬二千五百三十一元二角已履行七萬零三百二十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