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250號

    罪犯王某亞,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江蘇省漣水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26刑初3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亞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亞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8月6日